河北旅游职业学院2023年5月份政治理论学习安排

时间:2023-05-09  点击数:

1.习近平: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习近平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并发表重要讲话

3.习近平给中国农业大学科技小院的同学们的回信(全文)

4.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案》

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二、学习形式

(一)以集体学习为主,多种形式相结合。采用精读文件、专题讨论、观看视频、辅导讲座、专题报告、经验交流、调研考察等方式进行,也可结合工作实际,创新学习形式。

(二)积极开展自学。倡导教职工开展自学读书活动,做好读书笔记,撰写学习心得体会。

(三)运用新媒体新技术使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活起来。积极利用微信群、QQ群等新媒体形式,调动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增强政治理论学习的吸引力感染力。

(四)其他形式。充分利用“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报告会、讲座、论坛、读书会、网络平台等多种途径,开展生动多样、富有特色的理论学习活动,不断提升学习吸引力、感染力和实效性。

三、学习要求

各处室、系(二级学院)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的督促检查,确保学习实效,做好个人学习笔记等相关资料的留存,以备检查。

温馨提示:我校网站“党群工作”栏目下设有“政治理论学习”板块,为全校师生提供学习资料。详见网址:https://www.hbly.edu.cn/dqgz/zzllxx.htm。



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23年4月3日)

习近平

此前,党中央已下发了关于开展主题教育的《意见》,就抓好这次主题教育作出安排,提出明确要求。这里,我讲3个问题。

一、深刻认识开展这次主题教育的重大意义

以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为重点在全党深入开展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大举措,对于统一全党思想、解决党内存在的突出问题、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这是统一全党思想意志行动、始终保持党的强大凝聚力、战斗力的必然要求。团结统一是党的生命,是党的力量所在。思想上的统一是党的团结统一最深厚最持久最可靠的保证。我们这么大一个党,领导着这么大一个国家,肩负着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实现国家强盛、民族复兴这个艰巨任务,全党必须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怎么实现全党思想、意志、行动的统一?最根本的就是用党的基本理论武装全党。

我们党始终高度重视理论武装,每逢重大历史关头,都要用党的创新理论统一全党思想,每次党内集中教育也都坚持把理论学习作为首要任务并贯穿始终,为全党团结统一奠定坚实思想基础。今天,我们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迈上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要更好肩负起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迫切需要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2023年4月3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新华社记者 鞠鹏 摄

党的十八大以来,伴随着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实践中形成发展的历程,我们持续推动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全党,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理论武装的任务仍然艰巨。一方面,在真学真信真用、学懂弄通做实方面,还存在一些需要引起重视的问题。有的党员、干部理论学习兴趣不浓,学不进去,学习走形式装样子;有的学习不系统不深入,一知半解、浅尝辄止,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有的学用脱节,学归学做归做,不善于把学习成果转化为干事创业的实际本领,等等。这些问题表明,党的理论武装工作不能搞形式,必须持续往深里走、往实里走。另一方面,党的创新理论在不断发展,党的二十大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思想、重大观点,党的二十大以来在阐述党的二十大精神过程中又提出了一些新观点,特别是提出并系统阐述了中国式现代化这个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一步丰富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这方面的学习贯彻才刚刚开始。因此,在新征程开局起步之际,必须继续推动全党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历史和现实表明,理论学习不深入不彻底,思想统一就没有基础,党的团结统一就会受到严重影响。

这次主题教育,要在推动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走深走实上下功夫,教育引导党员、干部从思想上正本清源、固本培元,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做到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共同把党锻造成一块攻无不克、战无不胜的坚硬钢铁。

第二,这是推动全党积极担当作为、不断开创事业发展新局面的必然要求。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新时代新征程的中心任务。这是前无古人的开创性事业,前进道路上,必然会遇到大量从未出现过的全新课题、遭遇各种艰难险阻、经受许多风高浪急甚至惊涛骇浪的重大考验。唯有始终保持锐意进取、敢为人先、迎难而上的奋斗姿态,积极担当作为、敢于善于斗争,才能胜利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历史伟业。

我们党百年奋斗的伟大成就都是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拼出来、干出来的,要把党的二十大描绘的宏伟蓝图变成现实,仍然要靠拼、要靠干。总体来看,现在广大党员、干部的能力素质和精神状态是好的,但也要清醒看到,干部队伍中不愿担当、不敢担当、不善担当的问题还比较突出。有的为了不出事宁愿不干事,得过且过;有的碰到矛盾和难题绕道走,把自身责任往外推,不敢动真碰硬;有的光说不练,表态快、调门高,行动慢、落实差;有的德不配位、能力平庸,挑不起重担,打不开工作局面;有的瞻前顾后、畏首畏尾,在重大风险挑战面前底气不足、惊慌失措,等等。这些问题尽管存在于少数党员、干部身上,但任其发展,就会损害党的形象、贻误党的事业,必须认真加以解决。

这次主题教育,要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学思想、见行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推动高质量发展本领、服务群众本领、防范化解风险本领,加强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提振锐意进取、担当有为的精气神。要采取有效措施,着力消除影响干部担当作为的各种消极因素,敢于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让愿担当、敢担当、善担当蔚然成风,推动广大党员、干部以满腔热忱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

第三,这是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的必然要求。治国必先治党,党兴才能国强。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解决大党独有难题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过程,既需要常抓不懈,又需要集中发力,及时消除一切影响党的先进性纯洁性的因素,清除一切侵蚀党的肌体健康的病毒,确保党永远不变质、不变色、不变味。

2022年10月27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带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强、赵乐际、王沪宁、蔡奇、丁薛祥、李希,瞻仰延安革命纪念地。这是习近平在杨家岭瞻仰中共七大会址。新华社记者 燕雁 摄

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党面临的重大风险考验和党内存在的突出问题,我们党以刀刃向内的自我革命精神,采取一系列重大战略举措,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在革命性锻造中变得更加坚强有力。成就有目共睹,问题也不容忽视。党内存在的思想不纯、组织不纯、作风不纯等突出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一些已经解决的问题有可能死灰复燃,一些新的问题还在不断出现。比如,一些地方和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到位,要么简单化、“一刀切”,照抄照搬、上下一般粗,要么做选择、搞变通、打折扣,不顾大局、搞部门和地方保护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不时抬头,隐形变异行为潜滋暗长,铲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顽疾还任重道远;一些党组织政治功能、组织功能不强,党建引领基层治理作用发挥还不充分;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遏制增量、清除存量的任务依然艰巨,等等。解决这些问题一刻也不能放松,必须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不断把全面从严治党引向深入。

这次主题教育,要教育引导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突出问题导向,查不足、找差距、明方向,接受政治体检,打扫政治灰尘,纠正行为偏差,解决思想不纯、组织不纯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使我们党始终充满蓬勃生机和旺盛活力,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二、全面准确把握主题教育的目标要求

党中央下发的《意见》对这次主题教育的总要求、目标任务、方法措施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级党组织要结合实际抓好落实,确保取得预期效果。

第一,牢牢把握总要求。这次主题教育的总要求是“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这四句话体现了我们党认识与实践相结合、理论与实际相联系、改造主观世界与改造客观世界相统一的一贯要求,是一个紧密联系、相互贯通、内在统一的整体。要把这一总要求贯穿这次主题教育全过程。

学思想,就是要全面学习领会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系统掌握这一思想的基本观点、科学体系,把握好这一思想的世界观、方法论,坚持好、运用好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不断增进对党的创新理论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真正把马克思主义看家本领学到手,自觉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各项工作。

强党性,就是要自觉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改造主观世界,深刻领会这一思想关于坚定理想信念、提升思想境界、加强党性锻炼等一系列要求,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

重实践,就是要自觉践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用以改造客观世界、推动事业发展,用以观察时代、把握时代、引领时代,积极识变应变求变,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中存在的各种矛盾问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推动中国式现代化取得新进展新突破。

2023年2月7日,新进中央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和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研讨班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开班。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李强、赵乐际、王沪宁、蔡奇、丁薛祥、李希等出席开班式。新华社记者 李涛 摄

建新功,就是要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汲取奋发进取的智慧和力量,熟练掌握其中蕴含的领导方法、思想方法、工作方法,不断提高履职尽责的能力和水平,凝心聚力促发展,驰而不息抓落实,立足岗位作贡献,努力创造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的实绩。

第二,紧紧锚定目标任务。开展这次主题教育,根本任务是坚持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把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转化为坚定理想、锤炼党性和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强大力量,使全党始终保持统一的思想、坚定的意志、协调的行动、强大的战斗力,努力在以学铸魂、以学增智、以学正风、以学促干方面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具体要达到以下目标。

一是凝心铸魂筑牢根本。要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经受思想淬炼、精神洗礼,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信心,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务必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务必谦虚谨慎、艰苦奋斗,务必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筑牢信仰之基、补足精神之钙、把稳思想之舵。

二是锤炼品格强化忠诚。要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锤炼政治品格,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党的旗帜为旗帜、以党的意志为意志、以党的使命为使命,始终忠诚于党、忠诚于人民、忠诚于马克思主义,真心爱党、时刻忧党、坚定护党、全力兴党。

三是实干担当促进发展。要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胸怀“国之大者”,紧紧围绕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中心任务,真抓实干、务求实效,聚焦问题、知难而进,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积极担当作为的精气神为党和人民履好职、尽好责,以新气象新作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依靠顽强斗争打开事业发展新天地。

四是践行宗旨为民造福。要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自觉问计于民、问需于民,始终同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通过做大“蛋糕”不断增进民生福祉,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把惠民生、暖民心、顺民意的工作做到群众心坎上,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五是廉洁奉公树立新风。要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增强纪律意识、规矩意识,持续纠治“四风”,把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做到公正用权、依法用权、为民用权、廉洁用权,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当好良好政治生态和社会风气的引领者、营造者、维护者。

第三,全面落实重点措施。这次主题教育不划阶段、不分环节,要把理论学习、调查研究、推动发展、检视整改等贯通起来,有机融合、一体推进。

要强化理论学习。坚持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坚持多思多想、学深悟透,全面学习领会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体系、核心要义、实践要求,做到整体把握、融会贯通。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紧密结合新时代波澜壮阔的历史进程和伟大变革,深刻把握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产生和发展的实践基础;紧密结合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时代要求,深刻把握这一思想关于治国理政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密结合工作职责需要,深刻把握这一思想关于相关领域的重要论述以及做好具体工作的思路、举措、办法。把全面学习和重点学习结合起来,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坚持干什么就重点学什么、缺什么就重点补什么,增强学习的针对性,努力提高学习实效。各级党委(党组)要采取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举办读书班等多种形式开展集中学习、深入研讨交流。领导干部要上讲台、讲党课,以身作则、以讲促学。坚持以党内教育引导和带动全社会的学习,让党的创新理论“飞入寻常百姓家”。

2023年4月10日至13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广东考察。这是10日下午,习近平在湛江市徐闻县徐闻港泊位码头,同船上的旅客亲切交流。新华社记者 鞠鹏 摄

要深入调查研究。按照党中央关于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案,组织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扑下身子、沉到一线,深入农村、社区、企业、医院、学校、“两新”组织等基层单位,把脉问诊、解剖麻雀,进行问题梳理、难题排查,运用党的创新理论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增强问题意识,敢于正视问题,善于发现问题,既看“高楼大厦”又看“背阴胡同”,真正把情况摸清、把问题找准、把对策提实。改进调研方式,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多到困难多、群众意见集中、工作打不开局面的地方和单位调研。善于换位思考,走进群众,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准确了解群众的所忧所盼。注重调研成果转化运用,在调查的基础上深化研究,提高调研成果质量,切实把调研成果转化为解决问题、改进工作的实际举措,防止调查多研究少、情况多分析少,提出的对策建议大而化之、空洞抽象、不解决实际问题。统筹安排、合理确定调研时间、地点,防止扎堆调研、作秀式调研。调研过程中要轻车简从,简化公务接待,不给基层增加负担。

2023年4月10日至13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广东考察。这是11日下午,习近平在茂名高州市根子镇柏桥村同村民亲切交流。新华社记者 刘彬 摄

要推动高质量发展。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这个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以强化理论学习指导发展实践,以深化调查研究推动解决发展难题,把学习和调研落实到完成党的二十大部署的各项任务中去,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新成效检验主题教育成果。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一系列要求和决策部署,增强系统观念和大局意识,做好着力扩大内需、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绿色发展、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工作,形成共促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合力。紧密结合实际,打破思维定势,转变思想观念,紧盯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影响和制约高质量发展的问题短板及其根源,开展靶向治疗,正确处理速度和质量、发展和安全、发展和环保、发展和防疫等重大关系,不断提高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需要着重强调,各级领导班子要牢记党和人民嘱托,发扬“功成不必在我、功成必定有我”的精神,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对已有的部署和规划,只要是科学的、切合新的实践要求的、符合人民群众愿望的,就要坚持,一茬接着一茬干,防止换届后容易出现的政绩冲动、盲目蛮干、大干快上以及“换赛道”、“留痕迹”等现象。

要抓好检视整改。坚持边学习、边对照、边检视、边整改,把问题整改贯穿主题教育始终,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解决问题的实际成效。领导班子要对照《意见》列举的问题,对标对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系统梳理调研发现的问题、推动发展遇到的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结合巡视巡察、审计监督发现的问题,一项一项制定整改措施,能改的马上改,一时解决不了的,要盯住不放、持续整改,确保整改到位,防止久拖不决、整而不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对照检视出来的问题进行党性分析,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做到见人见事见思想,着力从思想根源上解决问题。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抓好突出问题的专项整治,敢于动真碰硬,务求取得实效。坚持“当下改”与“长久立”相结合,对主题教育中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好做法好经验,及时以制度形式固定下来。对反复出现的问题注重从制度上找原因,做好完善机制、建章立制的工作,防止问题反弹。

中央和国家机关在党和国家治理体系中处于特殊重要位置,离党中央最近,服务党中央最直接,对开展好这次主题教育具有风向标作用。这次主题教育,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要带好头、作表率,示范带动主题教育走深走实。同时,要在主题教育中抓好机关和系统内干部队伍教育整顿,切实加强政治教育、党性教育,严守规矩、严明法纪,以严肃教育纯洁思想,以严格整顿纯洁组织,努力建设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走好践行“两个维护”的第一方阵。

三、切实加强对主题教育的领导

这次主题教育是一件事关全局的大事,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级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圆满完成主题教育各项任务。

第一,明确领导责任。这次主题教育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领导下开展,成立中央主题教育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主题教育的领导和指导。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形成齐抓共管合力。各级党委(党组)要扛起主体责任,把主题教育谋划好、组织好、落实好。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亲自谋划、靠前指挥、督促指导,不当“甩手掌柜”、不当“二传手”。党委(党组)成员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加强对分管领域、分管部门开展主题教育的指导督促。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开展主题教育的指导。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形成良好的组织指导格局,使主题教育善始善终、取得实际成效。要把主题教育开展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重要内容。

第二,强化督促指导。中央派出指导组,对主题教育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指导。省区市党委和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党组(党委)派出巡回指导组,加强对所属地区、部门和单位的督促指导。市县两级不组建指导组。各级指导组要采取巡回指导、随机抽查、下沉走访、座谈访谈等方式,严督实导、以导带督,既指出存在问题,又帮助研究对策。要针对不同地区、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特点分类指导,精准施策,防止“一刀切”。要紧紧依靠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开展工作,加强沟通交流,及时交换意见,推动问题解决。需要注意的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是这次主题教育要重点检视整改的问题,那么这次主题教育就坚决不能搞形式主义,不能搞形式化、套路化、表面化那一套。对可能出现的各种形式主义,要提前预判、有效防范、坚决克服。

第三,注重统筹兼顾。今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又要推进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任务重、头绪多。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开展主题教育同贯彻落实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结合起来,同推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中心工作结合起来,同推进机构改革结合起来,做到两手抓、两促进,推动党员、干部将焕发出来的学习、工作热情转化为攻坚克难、干事创业的强大动力。要结合实际,统筹安排第一批、第二批主题教育,确保前后衔接、有序推进。

第四,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发挥各级党报、党刊、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宣传主渠道作用,注重运用新媒体,深入宣传党中央部署要求,宣传主题教育的重大意义、目标任务、进展成效。创新方式方法,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兴媒体作用,正面引导网上舆论,注意防止“低级红”、“高级黑”。宣传正面典型,总结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好经验好做法。深刻剖析反面典型,以案例明法纪、促整改,有效发挥警示作用。

同志们,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宏伟目标令人鼓舞、催人奋进,我们这一代共产党人使命光荣、责任重大。我们要以这次主题教育为契机,加强党的创新理论武装,不断提高全党马克思主义水平,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为奋进新征程凝心聚力,踔厉奋发、勇毅前行,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来源:《求是》2023年第9期)


习近平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并发表重要讲话

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把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断引向深入

新华社北京3月31日电 中共中央政治局3月30日下午就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举行这次集体学习,目的是发挥示范作用,推动全党在主题教育中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打牢思想理论基础。

中央政治局委员刘国中、李干杰、李书磊、何卫东、陈敏尔等5位同志结合自身思想和工作实际,交流了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认识和体会。

习近平在听取大家发言后发表了重要讲话。他指出,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新时代新征程开创事业发展新局面的根本要求。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最新成果武装全党、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是我们党创造历史、成就辉煌的一条重要经验。新时代新征程,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各种不确定难预料的风险挑战,要实现党的二十大确定的战略目标,迫切需要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这是党中央确定在全党开展这次主题教育的主要考量。

习近平强调,党的理论创新每前进一步,理论武装就要跟进一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历经了10年的发展历程,伴随着这一历程,我们也推动全党学习了10年,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理论武装的任务仍然艰巨。这次主题教育确定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主题,就是要推动全党特别是领导干部不断把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向深入。

习近平指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内容涵盖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方方面面,构成一个完整的科学体系。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十个明确”、“十四个坚持”、“十三个方面成就”概括了这一思想的主要内容。我们既要全面系统地学习掌握这些主要内容,又要整体把握这一思想的科学体系,做到融会贯通。对各领域提出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具体要求,都要放在整个科学体系中来认识和把握,避免碎片化、片面性,不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

习近平强调,学深悟透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还必须把握这一思想的世界观、方法论和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了继续推进理论创新的科学方法,即必须坚持人民至上、必须坚持自信自立、必须坚持守正创新、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必须坚持系统观念、必须坚持胸怀天下。这“六个必须坚持”,也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立场观点方法的重要体现。只有准确把握包括“六个必须坚持”在内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立场观点方法,才能更好领会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精髓要义,才能把思想方法搞对头,认识问题才站得高,分析问题才看得深,开展工作也才能把得准,确保张弛有度、收放自如。

习近平指出,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目的全在于运用,在于把这一思想变成改造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的强大思想武器。在这次主题教育中,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主动把自己的思想摆进去,学习掌握党的创新理论关于坚定理想信念、提升思想境界、加强党性锻炼的一系列要求,包括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胸怀“国之大者”,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三严三实”,忠诚干净担当,为民务实清廉等等,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特别是要把这一思想的世界观、方法论和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转化为自己的思想武器,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习近平指出,要把党的创新理论运用到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中去。要善于运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观察时代、把握时代、引领时代,更好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深刻洞察时与势、危与机,积极识变应变求变。要善于运用这一思想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取得新进展、新突破,强化政治领导,丰富战略支撑,拓展实践路径,破解发展难题,激发动力活力,使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更加鲜明、优势更加彰显、前景更加光明。要善于运用这一思想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要善于运用这一思想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增强忧患意识,坚持底线思维,居安思危、未雨绸缪,时刻保持箭在弦上的备战姿态,下好先手棋,打好主动仗,对各种风险见之于未萌、化之于未发,坚决防范各种风险失控蔓延,坚决防范系统性风险。要善于运用这一思想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时刻保持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清醒和坚定,既注重解决好出现的新问题,又注重解决好存在的深层次问题,确保党永远不变质、不变色、不变味。

习近平强调,中央政治局的同志要在主题教育中当表率。领导干部在各个方面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是一种有效的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这次主题教育,中央政治局的同志要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更实措施,为全党作示范、立标杆、带好头。要带头抓好理论学习,引导和推动全党把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向深入。要带头抓好调查研究,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增强问题意识,真正把情况摸清、把问题找准、把对策提实,提出解决问题的新思路新办法,引导和推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之风。要带头抓好问题检视和整改,紧密结合新形势新任务新职责,把学、查、改有机贯通起来,全面查找自身不足和工作偏差,正确对待和自觉接受党内外监督,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着力从思想根源和制度机制上解决问题,带动全党深查实改,以整改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要带头抓好所在地区、分管领域的主题教育,压实领导责任,全程掌握进展情况,着力发现和解决各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把工作抓实、抓深,确保方向不偏、力度不减,推动主题教育扎实开展,努力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来源:新华社

习近平给中国农业大学科技小院的同学们的回信

  中国农业大学科技小院的同学们:

  你们好!来信收到了,得知大家通过学校设立的科技小院,深入田间地头和村屯农家,在服务乡村振兴中解民生、治学问,我很欣慰。

  你们在信中说,走进乡土中国深处,才深刻理解什么是实事求是、怎么去联系群众,青年人就要“自找苦吃”,说得很好。新时代中国青年就应该有这股精气神。党的二十大对建设农业强国作出部署,希望同学们志存高远、脚踏实地,把课堂学习和乡村实践紧密结合起来,厚植爱农情怀,练就兴农本领,在乡村振兴的大舞台上建功立业,为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青春力量。

  在五四青年节到来之际,我向你们、向全国广大青年致以节日的祝贺!

  习近平

  2023年5月1日




《关于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党中央决定,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作为在全党开展的主题教育的重要内容,推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重要意义

调查研究是我们党的传家宝。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调查研究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调查研究是谋事之基、成事之道,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没有调查就没有决策权;正确的决策离不开调查研究,正确的贯彻落实同样也离不开调查研究;调查研究是获得真知灼见的源头活水,是做好工作的基本功;要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之风。习近平总书记这些重要指示,深刻阐明了调查研究的极端重要性,为全党大兴调查研究、做好各项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

当前,我国发展面临新的战略机遇、新的战略任务、新的战略阶段、新的战略要求、新的战略环境。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国内改革发展稳定面临不少深层次矛盾躲不开、绕不过,各种风险挑战、困难问题比以往更加严峻复杂,迫切需要通过调查研究把握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找到破解难题的办法和路径。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感悟这一重要思想的真理力量和实践伟力的必然要求,是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实践,是应对新时代新征程前进路上的风浪考验、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有力举措,是时刻保持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清醒和坚定、回答“六个如何始终”的现实需要,是转变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提高履职本领、强化责任担当的有效途径。

二、总体要求

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大力弘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突出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促进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带头深入调查研究,不断深化对党的创新理论的认识和把握,善于运用党的创新理论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探索新规律,扑下身子干实事、谋实招、求实效,使调查研究工作同中心工作和决策需要紧密结合起来,更好为科学决策服务,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服务,为完成新时代新征程的使命任务服务。

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必须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增进同人民群众的感情,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自觉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从人民的创造性实践中获得正确认识,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坚守党性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听真话、察实情,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有一是一、有二是二,既报喜又报忧,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增强问题意识,敢于正视问题、善于发现问题,以解决问题为根本目的,真正把情况摸清、把问题找准、把对策提实,不断提出真正解决问题的新思路新办法。必须坚持攻坚克难,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勇于涉险滩、破难题,知难而进、迎难而上,把调查研究成果转化为推进工作、战胜困难的实际成效。必须坚持系统观念,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了解情况,把握好全局和局部、当前和长远、宏观和微观、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特殊和一般的关系,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整体性推进党和国家各项事业。

三、调研内容

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要紧紧围绕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高质量发展,直奔问题去,实行问题大梳理、难题大排查,着力打通贯彻执行中的堵点淤点难点。各级党委(党组)要立足职能职责,围绕做好事关全局的战略性调研、破解复杂难题的对策性调研、新时代新情况的前瞻性调研、重大工作项目的跟踪性调研、典型案例的解剖式调研、推动落实的督查式调研,突出重点、直击要害,结合实际确定调研内容。主要是12个方面。

1.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本地区本部门本领域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主要情况和重点问题。

2.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扩大国内需求、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吸引和利用外资,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的主要情况和重点问题。

3.统筹发展和安全,确保粮食、能源、产业链供应链、生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等安全,防范化解重大经济金融风险中的主要情况和重点问题。

4.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中的重大问题,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中的主要情况和重点问题。

5.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大问题,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依法行政、严格公正司法、建设法治社会等主要情况和重点问题。

6.意识形态领域面临的挑战,推进文化自信自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和新闻舆论引导、网络综合治理中的主要情况和重点问题。

7.推进共同富裕、增进民生福祉中的重大问题,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缩小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收入分配差距的主要情况和重点问题。

8.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特别是就业、教育、医疗、托育、养老、住房等群众急难愁盼的具体问题。

9.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方面的差距和不足,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保护生态环境和维护生态安全中的主要情况和重点问题。

10.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大问题,防灾减灾救灾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短板,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和强化社会治安整体防控的主要情况和重点问题。

11.全面从严治党中的重大问题,落实党的领导弱化虚化淡化、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不够强,干事创业精气神不足、不担当不作为,应对“黑天鹅”、“灰犀牛”事件和防范化解风险能力不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等重点问题。

12.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长期未解决的老大难问题。

四、方法步骤

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分为6个步骤。

(一)提高认识。各级党委(党组)要通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读书班等,组织党员、干部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调查研究的重要论述,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本地区本部门本领域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继承和发扬老一辈革命家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的优良作风,增强做好调查研究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

(二)制定方案。各级党委(党组)要围绕调研内容,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研究制定调查研究的具体方案,明确调研的项目课题、方式方法和工作要求等,统筹安排、合理确定调研的时间、地点、人员。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主持制定方案。

(三)开展调研。县处级以上领导班子成员每人牵头1个课题开展调研,同时,针对相关领域或工作中最突出的难点问题进行专项调研。要坚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座谈访谈、随机走访、问卷调查、专家调查、抽样调查、统计分析等方式,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调查研究,提高科学性和实效性。要深入农村、社区、企业、医院、学校、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等基层单位,掌握实情、把脉问诊,问计于群众、问计于实践。要转换角色、走进群众,了解群众的烦心事操心事揪心事,发现和查找工作中的差距不足。要结合典型案例,分析问题、剖析原因,举一反三采取改进措施。要加强督查调研,检查工作是否真正落实、问题是否真正解决。

(四)深化研究。全面梳理汇总调研情况,运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方法论和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进行深入分析、充分论证和科学决策。特别是对那些具有普遍性和制度性的问题、涉及改革发展稳定的深层次关键性问题,以及难题积案和顽瘴痼疾等,要研究透彻、找准根源和症结。在此基础上,领导班子交流调研情况,研究对策措施,形成解决问题、促进工作的思路办法和政策举措,确保每个问题都有务实管用的破解之策。

(五)解决问题。对调研中反映和发现的问题,逐一梳理形成问题清单、责任清单、任务清单,逐一列出解决措施、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对短期能够解决的,立行立改、马上就办。对一时难以解决、需要持续推进的,明确目标,紧盯不放,一抓到底,做到问题不解决不松劲、解决不彻底不放手。

(六)督查回访。各级党委(党组)要建立调研成果转化运用清单,加强对调研课题完成情况、问题解决情况的督查督办和跟踪问效;领导干部要定期对调研对象和解决问题等事项进行回访,注意发现和解决新的问题。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调查研究工作,作出专门部署,科学精准做好方案设计、过程实施、监督问效等各个环节工作。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调查研究的推进落实;班子其他成员各负其责,抓好分管领域和分管单位的调查研究工作。领导干部要带头开展调查研究,改进调研方法,以上率下、作出示范。

(二)严明工作纪律。调查研究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轻车简从,厉行节约,不搞层层陪同。要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多到困难多、群众意见集中、工作打不开局面的地方和单位开展调研,防止嫌贫爱富式调研。要加强调研统筹,避免扎堆调研、多头调研、重复调研,不增加基层负担。要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搞作秀式、盆景式和蜻蜓点水式调研,防止走过场、不深入。要在调查的基础上深化研究,防止调查多研究少、情况多分析少,提出的对策建议不解决实际问题。对违反作风建设要求和廉洁自律规定的,要依规依纪严肃问责。

(三)坚持统筹推进。对表现在基层、根子在上面的问题,对涉及多个地区或部门单位的问题,上下协同、整体推动解决。统筹当前和长远,发现总结调查研究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完善调查研究的长效机制,使调查研究成为党员、干部的经常性工作,在全党蔚然成风、产生实效。

(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党报、党刊、电视台、广播电台、网络传播平台等,采取多种多样的宣传形式和手段,大力宣传大兴调查研究的重要意义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大兴调查研究的具体举措、实际成效,凝聚起大兴调查研究的共识和力量,营造浓厚氛围。


窗体底端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来源: 中国人大网  浏览字号: 2022年04月20日 18:57:46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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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业教育体系

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四章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第五章 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六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促进就业创业,建设教育强国、人力资源强国和技能型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职业教育,是指为了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或者实现职业发展所需要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职业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而实施的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

机关、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专门培训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三条  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

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符合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的职业教育制度体系,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

第四条  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第五条  公民有依法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第六条  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地方为主、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促进就业创业和推动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技术优化升级等整体部署、统筹实施。

第八条  国务院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全国职业教育工作。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明确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职业教育具体工作职责,统筹协调职业教育发展,组织开展督导评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共同推进职业教育工作。

第九条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层次和形式的职业教育,推进多元办学,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平等参与职业教育。

国家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参与、支持或者开展职业教育。

第十条  国家采取措施,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全面提高产业工人素质。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举办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组织开展农业技能培训、返乡创业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培养高素质乡村振兴人才。

国家采取措施,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欠发达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

国家采取措施,组织各类转岗、再就业、失业人员以及特殊人群等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

国家保障妇女平等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第十一条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职业分类、职业标准、职业发展需求,制定教育标准或者培训方案,实行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

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

第十二条  国家采取措施,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

国家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每年5月的第二周为职业教育活动周。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职业教育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引进境外优质资源发展职业教育,鼓励有条件的职业教育机构赴境外办学,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学习成果互认。

第二章  职业教育体系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教深度融合,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国家优化教育结构,科学配置教育资源,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

第十五条  职业学校教育分为中等职业学校教育、高等职业学校教育。

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由高级中等教育层次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实施。

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根据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制度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职业学校序列。

其他学校、教育机构或者符合条件的企业、行业组织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可以实施相应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或者提供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的学分课程。

第十六条  职业培训包括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级分类实施。

职业培训可以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

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以及企业、社会组织可以根据办学能力、社会需求,依法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学分、资历以及其他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机制,推进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

军队职业技能等级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体系。

第十八条  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外,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并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为残疾学生学习、生活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便利。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残疾人教育机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开展或者联合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

从事残疾人职业教育的特殊教育教师按照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普通中小学、普通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职业教育相关教学内容,进行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开展职业规划指导、劳动教育,并组织、引导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和行业组织等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二十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职业教育特点,组织制定、修订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完善职业教育教学等标准,宏观管理指导职业学校教材建设。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给予指导和扶持。

国家根据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需要,采取措施,大力发展先进制造等产业需要的新兴专业,支持高水平职业学校、专业建设。

国家采取措施,加快培养托育、护理、康养、家政等方面技术技能人才。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设立职业教育中心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实施实用技术培训。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职业教育中心学校承担教育教学指导、教育质量评价、教师培训等职业教育公共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产业人才需求加强对职业教育的指导,定期发布人才需求信息。

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参与制定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和相关职业教育标准,开展人才需求预测、职业生涯发展研究及信息咨询,培育供需匹配的产教融合服务组织,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并可以设置专职或者兼职实施职业教育的岗位。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培训上岗制度。企业招用的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技术培训;招用的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依法取得职业资格或者特种作业资格。

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可以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场地和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指导、支持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购买服务,向学生提供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措施,对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予以扶持;对其中的非营利性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等相关经费标准和支持政策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七条  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按照规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及其他税费优惠。

第二十八条  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参与联合办学,举办多种形式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行业主管部门、工会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工会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等根据区域或者行业职业教育的需要建设高水平、专业化、开放共享的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实习实训和企业开展培训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三十条  国家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引导企业按照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鼓励和支持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的企业特别是产教融合型企业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合作,对新招用职工、在岗职工和转岗职工进行学徒培训,或者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有关企业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补贴。

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的,应当签订学徒培养协议。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职业教育专业教材开发,将新技术、新工艺、新理念纳入职业学校教材,并可以通过活页式教材等多种方式进行动态更新;支持运用信息技术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方式,开发职业教育网络课程等学习资源,创新教学方式和学校管理方式,推动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与融合应用。

第三十二条  国家通过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为技术技能人才提供展示技能、切磋技艺的平台,持续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国工匠。

第四章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十三条  职业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三)有与所实施职业教育相适应、符合规定标准和安全要求的教学及实习实训场所、设施、设备以及课程体系、教育教学资源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经费来源。

设立中等职业学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设立实施专科层次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层次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设置的培养高端技术技能人才的部分专业,符合产教深度融合、办学特色鲜明、培养质量较高等条件的,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可以实施本科层次的职业教育。

第三十四条  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课程体系、教师或者其他授课人员、管理人员;

(三)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设施、设备;

(四)有相应的经费。

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公办职业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职业学校基层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职业学校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民办职业学校依法健全决策机制,强化学校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政治功能,保证其在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

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长通过校长办公会或者校务会议行使职权,依法接受监督。

职业学校可以通过咨询、协商等多种形式,听取行业组织、企业、学校毕业生等方面代表的意见,发挥其参与学校建设、支持学校发展的作用。

第三十六条  职业学校应当依法办学,依据章程自主管理。

职业学校在办学中可以开展下列活动:

(一)根据产业需求,依法自主设置专业;

(二)基于职业教育标准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依法自主选用或者编写专业课程教材;

(三)根据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需要,自主设置学习制度,安排教学过程;

(四)在基本学制基础上,适当调整修业年限,实行弹性学习制度;

(五)依法自主选聘专业课教师。

第三十七条  国家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考试招生制度。

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有关专业实行与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的贯通招生和培养。

高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文化素质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招收学生;对有突出贡献的技术技能人才,经考核合格,可以破格录取。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职业教育统一招生平台,汇总发布实施职业教育的学校及其专业设置、招生情况等信息,提供查询、报考等服务。

第三十八条  职业学校应当加强校风学风、师德师风建设,营造良好学习环境,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九条  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就业创业促进机制,采取多种形式为学生提供职业规划、职业体验、求职指导等就业创业服务,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

第四十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注重产教融合,实行校企合作。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通过与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共同举办职业教育机构、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开展订单培养等多种形式进行合作。

国家鼓励职业学校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师资队伍建设、专业规划、课程设置、教材开发、教学设计、教学实施、质量评价、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科技成果转化以及技术技能创新平台、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与相关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建立合作机制。开展合作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四十一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校企合作、提供社会服务或者以实习实训为目的举办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收入的一定比例可以用于支付教师、企业专家、外聘人员和受教育者的劳动报酬,也可以作为绩效工资来源,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前款规定的活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第四十二条  职业学校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办法,收取学费和其他必要费用;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减免;不得以介绍工作、安排实习实训等名义违法收取费用。

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面向社会开展培训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吸纳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评价,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教育督导和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质量评价体系,组织或者委托行业组织、企业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职业学校的办学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公开。

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应当突出就业导向,把受教育者的职业道德、技术技能水平、就业质量作为重要指标,引导职业学校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四十四  国家保障职业教育教师的权利,提高其专业素质与社会地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保证职业教育教师队伍适应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

第四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职业教育教师专业化培养培训,鼓励设立专门的职业教育师范院校,支持高等学校设立相关专业,培养职业教育教师;鼓励行业组织、企业共同参与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

产教融合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接纳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实践。

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符合职业教育特点和发展要求的职业学校教师岗位设置和职务(职称)评聘制度。

职业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具有一定年限的相应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达到相应的技术技能水平。

具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有专业知识或者特殊技能的人员,经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合格的,可以担任职业学校的专职或者兼职专业课教师;取得教师资格的,可以根据其技术职称聘任为相应的教师职务。取得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可以视情况降低学历要求。

第四十七条  国家鼓励职业学校聘请技能大师、劳动模范、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高技能人才,通过担任专职或者兼职专业课教师、设立工作室等方式,参与人才培养、技术开发、技能传承等工作。

第四十八条  国家制定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基本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基本标准,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教职工配备标准、办学规模等,确定公办职业学校教职工人员规模,其中一定比例可以用于支持职业学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才担任专职或者兼职教师。

第四十九条  职业学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按照要求参加实习实训,掌握技术技能。

职业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安排实习岗位,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实习。接纳实习的单位应当保障学生在实习期间按照规定享受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参加相关保险、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签订实习协议,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实习实训学生的指导,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协商实习单位安排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匹配的岗位,明确实习实训内容和标准,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实习实训,不得违反相关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通过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

第五十一条  接受职业学校教育,达到相应学业要求,经学校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学业证书;接受职业培训,经职业培训机构或者职业学校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培训证书;经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机构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为受教育者从业的凭证。

接受职业培训取得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证书等学习成果,经职业学校认定,可以转化为相应的学历教育学分;达到相应职业学校学业要求的,可以取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接受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的,可以依法申请相应学位。

第五十二条  国家建立对职业学校学生的奖励和资助制度,对特别优秀的学生进行奖励,对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并向艰苦、特殊行业等专业学生适当倾斜。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奖励和资助标准。

国家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助学金,奖励优秀学生,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

职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或者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职业学校资助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资助资金管理使用。

第五十三条  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

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办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环境。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

第六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

第五十四条  国家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使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与职业教育发展需求相适应,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根据职业教育办学规模、培养成本和办学质量等落实职业教育经费,并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按时、足额拨付经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不得以学费、社会服务收入冲抵生均拨款。

民办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参照同层次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通过多种渠道筹措经费。

财政专项安排、社会捐赠指定用于职业教育的经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

第五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排地方教育附加等方面的经费,应当将其中可用于职业教育的资金统筹使用;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作用,支持职工提升职业技能。

第五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加大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投入,可以将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适当用于农村职业培训。

第五十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可以用于举办职业教育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等合理用途,其中用于企业一线职工职业教育的经费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到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接受职业教育的,应当在其接受职业教育期间依法支付工资,保障相关待遇。

企业设立具备生产与教学功能的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参照职业学校享受相应的用地、公用事业费等优惠。

第五十九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通过提供金融服务支持发展职业教育。

第六十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捐资助学,鼓励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提供的资助和捐赠,必须用于职业教育。

第六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职业教育的科学技术研究、教材和教学资源开发,推进职业教育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共建共享。

国家逐步建立反映职业教育特点和功能的信息统计和管理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服务和保障体系,组织、引导工会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学校等开展职业教育研究、宣传推广、人才供需对接等活动。

第六十二条  新闻媒体和职业教育有关方面应当积极开展职业教育公益宣传,弘扬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成才典型事迹,营造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四条  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取其应当承担的职工教育经费,用于职业教育。

第六十五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招生、限期整顿;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办学。

第六十六条  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学生实习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学生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参加相关保险、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对前款规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第六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境内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适用本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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