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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河北旅游职业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旅游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4-12-04 09:19] 阅读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包括统招生、单招生、“3+2”转段等学生。

第三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四条  学生工作部负责全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和各系(二级学院)根据本规定履行学籍管理职能。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的,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生源地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河北旅游职业学院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和身份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所在系(二级学院)说明情况并请假,同时附相关证明材料。系(二级学院)审批后准予请假的,报学生工作部备案,请假时间不得超过 14 天。

第八条  应报到入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一)在开学前或开学 14 天内主动申请放弃入学资格;

(二)未按期到校入学,也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被批准的;

(三)未按期到校入学或者请假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且不具有学生工作部认可的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拟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的,由各系(二级学院)出具意见,学工部例会研究后报请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做出决定。各系(二级学院)意见须系(二级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系(二级学院)公章,且附学生签字确认放弃入学资格的书面声明或者已与学生联系确认放弃入学资格的联系记录等支撑材料。支撑材料须至少有辅导员和系(二级学院)分管学籍工作 2 名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第九条  招生部门在新生报到前将本年度录取数据提交至学生工作部,用以制作新生名册及其他新生材料。各系(二级学院)在新生报到时依据学生工作部提供的新生名册,学生提供的录取通知书、准考证、高考报名表、身份证件及其他证明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在开学后及时向学生工作部报送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查报告。各系(二级学院)初步审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初审不合格的,报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领导小组进行重点复查。

第十条  学校成立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校长担任组长,由分管纪检和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纪检监察室、教务处、学生工作部、招就处、安全工作处、档案室(馆)、后勤处、各系(二级学院)为成员单位。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领导小组在学生工作部设立办公室,按照招生规定和学校要求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组织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第十一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已经注册学籍的取消学籍,未注册学籍的取消入学资格:

(一)冒名顶替入学的;

(二)由他人替考获得录取资格或录取优惠资格的;

(三)录取过程存在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问题的;

(四)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录取相关规定的;

(五)未按要求参加新生体检,或未按要求提交体检证明的;

(六)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定因身心健康问题不宜在校学习,且拒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

(七)因身心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期满后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定仍然未达到入学体检标准或不宜入校学习的;

(八)存在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录取规定的问题。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中拟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的,由学生所在系(二级学院)或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学生工作部审核后提请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决定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的,学校印发决定书送达本人,或通过学校官网刊发公告进行送达。被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者,学校不提供住宿床位,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二条  新生可在报到的 10 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除应携带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准考证及家长或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家长意见及联系方式外,还应携带:

(一)应征入伍的学生应携带入伍通知书及《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

(二)创业的学生应提供工商登记材料或其他佐证材料;

(三)因病的学生应携带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四)其他特殊原因应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材料。

创业的学生保留入学资格 2 年,应征入伍的学生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其他情况保留 1 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缴纳学费,不具有学籍,不计入学习年限、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参评奖助学金,不享受校内生活补贴,学校不提供住宿床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与所在系(二级学院)保持联系,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14天按期报到入学。因身心健康问题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康复的,应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相关诊断证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如原录取专业在实际入学当年未招生,由招生部门指定编入相近专业学习,并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前学生工作部发布学生学籍注册通知,所有在读学生(含延期毕业生,不含休学学生)须按照通知要求在学籍注册期限内进行学籍注册。学籍注册期限从开学日前 2 日起,至开学日后第 20 日止。学籍注册包括电子注册和学生证注册。学生须本人持学生证和身份证件到校进行电子注册和学生证注册。因各系(二级学院)统一安排学期初在外实习或学习,以及经各系(二级学院)或学校批准在境外交流学习而无法在学籍注册期限内履行注册手续的,可以由各系(二级学院)学籍管理员提前说明具体情况,在实习结束后组织统一注册。

第十四条 财务处每年 10月中旬前向学生工作部提交本学年不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已申请助学贷款等正常手续的除外)的在校生名单,学生工作部按照名单履行在校生电子学籍暂缓注册手续,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学籍注册期限内到校进行学籍注册的,须以书面形式向所在系(二级学院)说明情况并申请暂缓注册,且暂缓时间不超过三周。系(二级学院)审核同意的,出具书面意见。经系(二级学院)同意暂缓注册的学生,必须由本人持学生证、身份证件和系(二级学院)同意暂缓注册的文件于开学之日起 三周内到学生工作部办理补注册手续。

第四章 考勤与请销假

第十五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统一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组织的活动,所有活动都应当进行考勤。考勤分为出勤、病假、事假、迟到、早退、旷课 6 种情况。因故不能参加上述活动时,除急病等特殊情况外,应事先书面请假并获得批准。

第十六条 课堂教学和实习的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其他活动考勤由辅导员负责,考勤情况由各系(二级学院)统计汇总,对于达到学籍处理及处分条件的学生,应及时向学生工作部报告、备案。对于旷课缺勤累计达有关处理规定的学生,学生所在系(二级学院)应在两周内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七条 请假 3 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3 天以上不超过 1 周由学生所在系(二级学院)批准;1 周以上不超过 2 周(含14天)由学生工作部批准;2周以上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批准。请病假应当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相关诊断证明,事假应有家长意见及证明。

第十八条 请假期满或提前返校后学生本人应当及时销假;需要续假的,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凡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缺勤以及准假逾期不归者,均按照旷课处理,旷课学生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请假必须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学生违反请假制度,按《河北旅游职业学院纪律处分规定》处理。

第五章 学籍信息变更

第二十条  在校学生姓名、身份证号、性别、民族、籍贯等身份信息发生变化,变更学籍信息流程:

(一) 学生提出申请,写明详细变更原因。如果理由不充分或不合理,学校有权利拒绝其更改信息。

(二) 学生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 身份证件、户口簿(本人页)原件、复印件审核;

2) 学生本人高考报名表(带照片)复印件,教务处打印成绩单并盖章、学校档案室(馆)查阅复印本人录取底册、转段备案表并盖章;

3) 户籍部门出具的信息变更相关证明材料(如户籍证明信、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公民身份证号变更证明等有效证明);

4) 填写《河北旅游职业学院在校生信息更改审批表》,学生所在系(二级学院)辅导员、系(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学生工作部部长签署意见并盖章;

5) 属于姓名、身份证号和出生日期等关键信息变更,学校核实后以学校红头文件形式出具核实调查报告。

学校结合学生档案对学生入学资格进行再次复查后,分以下情况办理:

  1. 学生申请修改或变更姓名、性别、民族、籍贯等身份信息的,所在系(二级学院)审核同意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批;

  2. 学生申请修改或变更身份证号,如果不涉及身份证号中省份和出生日期信息变化的,系(二级学院)审核同意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批;如果涉及省份变化,系(二级学院)审核同意后,学生工作部会同招生部门联系生源省级招生部门协助核查,排除高考中的违规行为后再进行审批;如果涉及出生日期变化,学生工作部会同招生部门联系生源省级招生部门核实无误后报河北省教育厅审批。教育厅审批同意的,学生工作部待招生数据调整后重新为相关学生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3. 学生申请同时或先后变更姓名和身份证号,所在系(二级学院)审核同意的,学生工作部报请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同意后,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报河北省教育厅批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报考后、入学注册学籍前姓名、身份证号、性别、民族、籍贯等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不能申请修改或变更相应学籍信息。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允许学生在适当情况下申请转入新专业学习,转专业申请时间在大一年级的第一学期期末集中办理,经学校批复后在第二学期开学一周内到新调整专业学习。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入或者转出;“3+2”转段、艺术类、体育类、对口类、单独招生联考跨大类不能转专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或意见,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五)休学创业或退役士兵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其转专业需要;

    (六)其他符合国家转专业政策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办理转专业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跨系(二级学院)转专业

    应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二级学院)提交申请,填写《河北旅游职业学院转专业审批表》,经系(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转出系(二级学院)和转入系(二级学院)签署意见,由转入系(二级学院)统一汇总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核。

    (二)各系(二级学院)内办理转专业

    应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二级学院)提交申请,填写《河北旅游职业学院转专业审批表》,经系(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并签署意见,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核。

    所有符合条件的转专业学生经学生工作部审核汇总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经主管校领导审核批准。学生持学生工作部的报到通知单到新专业报到。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允许转专业一次,并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统一办理(逾期不再受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在学校继续学习或不适应学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已进入基本学习年限最后一学年学习阶段的;

    (二)考试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类型招生录取的;

    (五)不符合河北省相关政策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七)拟退学的。

    第二十五条  学校每年 3月、10月受理转学申请,其他时间不受理。如因河北省教育厅转学备案或审批工作时间调整,学校可以调整受理转学申请的时间,由学生工作部发布通知。

    第二十六条  申请转入其他学校学习的学生,征得家长同意后,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转学理由,所在系(二级学院)审核同意后,报送以下材料至学生工作部审核:

    (一)所在系(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对学生转学的意见;

    (二)经学生本人及家长签字确认的转学申请书;

    (三) 转学原因的相关证明或支撑材料文件(原件)。如因病申请转学需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意见或证明;

    (四) 申请转学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单并盖章;

    (五) 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并盖章;

    (六) 拟转入高校同意接收转学的校级公函或证明文件;

    (七)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学生工作部受理转出申请后召开专门会议提出处理建议,经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在学校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 7 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报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同意转出的学生,按照河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相关政策文件的要求和程序办理,转学到其他学校的学生,必须在7天之内办理完成户籍、档案迁出及退宿手续。

    第二十七条  其他高校申请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向拟转入系(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系(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接收的,报送以下材料至学生工作部审核:

    (一)拟转入系(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的考核结果和审核意见,以及拟转入专业学科水平不高于转出学校专业学科水平的证明材料;

    (二)学生本人签字确认的转学申请;

    (三)转学原因的相关证明或支撑材料。如因病申请转学需要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四)转出高校签署意见并盖章的河北省或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普通高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

    (五)转出高校提供的转学学生在校成绩单并盖章;

    (六)转出高校就该生转学进行公示及结论的说明文件,以及该生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情况说明;

    (七)盖有省级行政区招生办公室录取专用章和转出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红色印章的新生录取名册复印件。

    (八)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学生工作部受理转入申请后召开专门会议提出处理建议,经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在学校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 7 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报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按照河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相关政策文件的要求和程序办理。

    第七章 学制、学习年限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全日制各专业基础学制为 2 年或 3 年。2年制专业学习期限最长为 5年,3年制专业学习期限最长为 6 年。入伍学生的最长学习期限为基础学制加实际服役年限再加 2 年。休学创业学生的学习年限为最长学习年限基础上再加 2 年。

    第八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考核成绩经各系(二级学院)、部审核后按照规定时间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并将成绩单按专业、班级整理后报教务处,归入成绩档案。

    第三十条 学生在校所修课程分为必修课和公共选修课;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成绩评定实行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采取百分制的课程成绩60分为及格;五级记分制和百分制的换算标准是:“优秀”为95分,“良好”为85分,“中等”为75分,“及格(合格)”为65分,“不及格(不合格)”为55分。

    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三十一条 学生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等达到或超过三分之一,以及不遵守学校有关管理规定被取消考核资格的,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终结性考核。

    学生因生病、受伤及其它极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的,须由本人在考试前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如因病、伤申请缓考者,需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学校医务室证明),经辅导员审核,系(二级学院)领导同意签字后,以系(二级学院)为单位报送教务处审批。缓考者考试时间与补考时间相同。

    第三十二条 不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缺考,该门课程成绩无效,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考试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三十三条 必修课考试不及格者,允许补考 1 次,补考仍不及格者发结业证书。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可以再次选修或改选其他课程。必修课补考及格,无论分数高低,均以60分录入,并标注为“补考”。

    必修课程中除思政课程、创新创业课程、体育课程、独立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以及专业要求必须学习的课程以外,可以采用学分置换的方式,获得学分。

    退役士兵复学后,入伍经历可作为实习经历,可以申请免修思想政治、体育、国防教育、军事技能训练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成绩记为合格。免修后重新修读免修课程并取得成绩的,该课程总评成绩取免修成绩及学生修读课程成绩的最高成绩计入学生的学业成绩。

    第三十四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成绩评定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等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原因不能上体育课的,由本人申请,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相关诊断证明或意见,经系(二级学院)审核、体育教学部审批同意后交教务处备案,可通过随堂见习等形式,参加相关体育教学活动,经考核给予相应成绩。

    第三十五条 学生思想政治素质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并结合学校、各系(二级学院)等组织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二课活动、会议等参与度,个人小结和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考核。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学历及学术称号、荣誉等做出限制。

    第九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 应予休学:

    (一)因病、因伤,经二级甲等医院诊断证明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包括事、病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的;

    (三) 创业的学生,提供工商登记材料或其他佐证材料,所在系(二级学院)对申请学生材料初审汇总,报学生工作部审核,经分管学生工作的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准予休学。

    (四)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五) 其他原因需要中断学业,学生提出申请的;

    (六) 学校有关部门、各系(二级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七条  休学不计入在读时间。学生因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休学的,可以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其中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退役后休学时间计入学习年限。因其他原因休学的,累计不得超过2年。休学时间计入学习年限,国家另有政策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学生本人填写《河北旅游职业学院学生休学审批表》附相关证明材料、家长意见及联系方式。因病休学的学生,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或意见,经系(二级学院学)审核同意,学生工作部审批同意后可办理休学。 学校有关部门、各系(二级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学生,由学校有关部门、各系(二级学院)出具意见并附相关证明或支撑材料,报学生工作部审批。

    因身心健康问题办理休学的学生,应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或意见;因创业申请休学的学生,应提交创业计划书和相关资质证明,学校有关部门、各系(二级学院)审核同意后,学生工作部审批后可办理休学。

    第三十九条  休学学生须在 2 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学生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不提供住宿床位,其户口不进行迁移,不享受校内生活补贴等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参加教学培养活动,不参评奖助学金。公费医疗待遇按国家、河北省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及民事责任负责。

    第四十条  经学校审批因公出国(境)交换学习、访问交流的学生,其境外学习活动纳入专业培养方案或学校培养计划未中断,不办理休学,但出国(境)时间达 2个学期及以上的,应办理退宿,返校后由学校相关部门重新安排住宿床位,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及民事责任负责。

    第四十一条 因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等原因休学的,休学期间与部队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的学生,应自觉服从相关组织管理,遵守相应规章制度。

    第四十二条  休学期满申请复学的学生,应当在每年3月或9月开学前或开学后 14 天内向所在系(二级学院)提交《河北旅游职业学院学生复学审批表》,并附必要的证明或支撑材料,系(二级学院)审核同意,学生工作部审批后复学。

    因身心健康原因休学申请复学的学生,应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确认仍不适合返校学习的,不予复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除退役士兵复学外,休学办理复学的学生,应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按期到校办理复学手续。

    (二)退役士兵申请复学的学生,应持有关证件到所在系(二级学院)申请复学,填写《河北旅游职业学院学生复学审批表》,所在系(二级学院)审核同意,学生工作部审批批准后复学;

    (三)因伤、因病申请复学的学生,应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或到学校医务室复查,由医务室出具“确已恢复健康,具备复学条件”的证明,所在系(二级学院)审核同意,学生工作部审批后复学;

    (四)休学学生申请复学,一般应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退役士兵申请复学,应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如相应年级该专业无后续班、原专业该年级没有招生或者培养方案发生变化,由所在系(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学生工作部审批,转到相近专业学习或修读相近课程;

    (五)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等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本人自愿申请退学,填写《河北旅游职业学院学生退学审批表》经所在系(二级学院)、教务处、财务处审核同意,学生工作部审批,报请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批准,方可退学;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退学处理:

    (一)所修课程(包括培养环节)考核不及格累计超过 6 门课程(已经重修并及格的课程不再计入);

    (二)在读时间达到其基本学习年限,应修未修、不及格课程(包括培养环节)累计超过 6 门课程的;

    (三)在其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达到毕业和结业条件的;

    (四)通过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类型录取的学生,连续两个学期未能达到学校主管部门的训练要求的(具体要求分别按照校团委和体育教学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休学期满后,14天内未向所在系(二级学院)提交《河北旅游职业学院学生复学审批表》,经系(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部审核后未达到复学条件且已达到最长休学年限的;

    (六)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重大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未经批准连续 14 天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或者未经批准连续离校达 14 天的;

    (八)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或者开学14 天后仍未注册的。

    (九)学校有关部门、各系(二级学院)认为应当退学的。

    依据第一至第三款予以退学的,由教务处提出并征求学生所在系(二级学院)意见,或由系(二级学院)提出建议报教务处出具意见;        

    拟依据第四款予以退学的,由校团委或体育教学部提出建议,报教务处出具意见;拟依据第五至九款予以退学的,由系(二级学院)或相关部门提出建议。

    建议给予退学处理的,由学生工作部组织进行合法性审查。学生工作部认为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得当的,报请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批准后,提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学校出具《拟给予退学处理告知书》,向拟给予退学处理的学生告知学校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拟给予退学处理告知书》由系(二级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难以联系或者多次联系仍无法取得联系的学生,由系(二级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难以联系或者多次联系仍无法取得联系的学生,在学校官网公告送达,自送达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视为送达学生本人,逾期未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的学生,视为放弃申诉权利,按照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其学籍。

    第四十六条  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自《拟给予退学处理告知书》送达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申诉程序按《河北旅游职业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办理。

    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学校送达的《拟给予退学处理告知书》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的学生,或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后,学生工作部审核后认为应给予退学处理的学生,提请学生工作委员会审议并做出决定。

    第四十七条  退学学生应在退学告知书送达或公告期满后 2 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章 留级与升级

    第四十八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经补考一学期有 4 门课程或一学年累计有 6 门课程不及格者,予以留级。

    第四十九条 对学生作留级、退学处理时,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凡 1 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的,每学期均按 1 门课程计算;

    (二)凡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单独设立实践教学环节并进行考核,按 1 门课程计算;

    (三)公共选修课程不及格,不计入留级和退学课程门数;

    (四)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按 1 门课程计;

    (五)因考试违纪或作弊而成绩无效的课程,计入不及格课程门数;

    (六)缺考的课程计入不及格门数。

    第五十条 留级的学生,如遇到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作如下处理:

    (一)视情况调到相近专业;

    (二)如无相近专业,可随原年级试读一学期。试读期如无不及格课程可升级,原不及格课程允许重修。补考仍有不及格达到第二次留级的,按退学处理。

    第五十一条 学生留级前成绩达到 80 分(良好)以上的课程,本人提出申请免修时,教务处将视该课程的具体情况予以审批,审批通过,成绩按照留级前成绩记入,未经批准的,仍需重修。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级 1 次。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结业,获得结业证书:

    (一)经补考、重修仍有不合格课程的;

    (二)毕业设计未通过的;

    (三)纪律处分未解除的。

    第五十五条  2年制专业学习期限最长为5年,3年制专业学习期限最长为6年,结业后在最长学习期限内重修符合毕业条件的,经学生本人申请、所在系(二级学院)和教务处认定,由学生工作部重新核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最长学习期限内重修不合格或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纪律、弄虚作假或考试作弊行为以及逾期未重修的学生,取消其换发毕业证书资格,学校不再予以核发毕业证。

    第五十六条  毕业生处分未解除者,暂以结业处理。待处分解除后,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河北旅游职业学院毕业证书换发申请表》,由学生所在系(二级学院)申报,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审核,报请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批准,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准予毕业,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退学或者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五十八条  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年的退学学生,学校可以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时间未满一学年的退学学生,可以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五十九条  已经获得学历证书的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学校注销其学历,撤销相应的学历证书:

    (一)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

    (二)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条  毕业、结业或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填写《河北旅游职业学院补办学历证明书申请表》,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只能制作一次)。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专科学生,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河北旅游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其它与本规定要求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二条 学生工作部、教务处行使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建议权。

     

     

                             2023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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