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旅游职业学院学院
教职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办法(试行)
(2021年12月22日校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及时地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人社字(2018)261号《关于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学校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人员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应当遵循公正、及时的原则。当事人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的地位平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处理校内的劳动人事争议事项。
第五条 调解委员会由有关学校领导,组织人事、工会负责同志及教师代表组成。调解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成员四人。
第六条 调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对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组织调解;
(三)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四)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和执行单位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五)参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
(六)协助本单位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第七条 调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调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处,由组织人事处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日常工作。
第八条 调解委员会一般指定三名以上(含)的单数调解员组成调解小组,负责调解委员会授权的调解事宜。
第九条 调解员由调解委员会委员及调解委员会聘请的学校有关部门人员、职工代表、法律顾问等担任。调解员要求政治素质好,为人正派,办事公正,有较强的处理人事争议的能力。
第三章 调解程序
第十条 申请调解。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提起调解申请。
调解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被申请人名称;
(三)请求事项;
(四)争议事实与理由。
第十一条 受理调解申请。调解委员会办公室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对调解申请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书,未按时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调解程序的进行。调解委员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成调解小组进行调解。
第十二条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三条 调解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申请人也可以向调解委员会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申请事项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
(二)与本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申请事项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调解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做出决定。
第十四条 调解小组以书面形式写出调解意见书,调解小组的调解意见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少数调解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小组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可以提交调解委员会讨论并做出决定。
第十五条 调解结束后,调解员应在调解意见书存档件上签名。
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调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调解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调解委员会申请重新调解:
(一)调解小组的组成或者调解程序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二)调解员在调解活动中有受贿索贿、徇私舞弊、枉法调解行为的。
第十七条 调解委员会经审查核实认为应当重新调解的,应当另行组成调解小组重新进行调解。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调解意见不服,可以依照程序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仲裁。
第十九条 调解委员会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事件,应当在调解小组组成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结案。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经调解委员会批准,可以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调解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事件过程中,有权向涉及的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质询,查阅与事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有权向知情者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解委员会委员及调解员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
第四章 责任承担
第二十一条 调解员在调解活动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敲诈勒索、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由调解委员会取消其调解员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