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国有资产合理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冀财资[2019]120号)和《承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承财规[202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所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符合高等教育和公共财政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和健全各项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维护高校资产的安全完整,推进资产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处置规范、监督到位,保障和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内容主要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益、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清查与评估、资产信息管理与统计报告、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
第五条 学校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成立以书记、校长为组长,主管资产工作副校长、主管财务工作副校长和纪委书记为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划;
(二)制定完善学校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三)审议学校重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四)审议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学校国有资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学校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资产管理工作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学校资产管理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完善学校资产管理监管体系,组织进行分级、分类资产管理工作的考核和评价工作。
(三)统筹做好学校国有资产的登记、建卡、保管、监管、使用、调配、报废处置及回收利用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学校资产的产权产籍管理,做好产权界定、纠纷调处等相关工作。
(五)负责按照上级部门和学校工作需要,组织实施资产清查和资产评估工作。
(六)负责学校国有固定资产的建库入账和数据库管理,对固定资产总量、结构、分布进行统计评价和动态管理,整合、盘活学校国有资产。
(七)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学校各处、室、系(二级学院)部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确保使用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二)在资产管理处指导下,做好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本部门占用的各项国有资产进行实物使用、保管和维护,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努力提高现有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并根据实际需求合理规划和申报本部门新增固定资产购置计划;
(四)按学校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的验收、登记、调拨、处置等手续;
(五)在资产管理处指导下,定期对本部门国有资产进行盘点,按要求开展清查工作,确保本部门固定资产账实相符,并如实报告资产统计情况;
(六)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学校各处、室、系(二级学院)部行政负责人为本部门资产主管,负责对本部门国有资产进行协调和管理。指定专人(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条 资产配置是指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通过购置、建设、调剂、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
第十一条 资产配置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标准,遵循依法合规、科学合理、勤俭节约、从严控制,与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相适应,与财力可能和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二条 学校配置资产应当严格按规定标准配置,特别是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的配置,必须严格执行《河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冀财资〔2016〕127号)和《承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承财规〔2020〕1号)的有关规定。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三条 购置国有资产,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学校统一采购或部门自行采购等购置方式。
第十四条 直接接受上级部门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产属于学校国有资产, 由学校依法占有、使用,资产接受部门应及时上报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等相关部门评估作价,按规定入账。
第十五条 学校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照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并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 优化资产配置,建立国有资产统一调剂制度,对资产使用部门积压、闲置或利用率不高的资产,由学校资产管理处统一调剂配置。
第四章 基础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学校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验收、领用、使用、保管和维护等内部管理流程,并加强审计监督和绩效考评。
第十八条 资产使用单位提交资产名称、 类型、规格型号、数量、放置 地点、采购人、使用部门及使用人、启用日期等固定资产基础信息和《货物、工 程及服务采购立项审批表》、 资产购置发票、合同、验收单 或验收报告等入账材料。资产管理处接收新增资产基础 数据信息,对新增资产进行入库建账登记。
第十九条 学校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和使用单位分别建卡管理,固定资产卡片一式两份,资产管理处与使用单位各存一份,各单位必须建档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应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保护,并结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必须按照政府会计准则规定予以确认和计量,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在取得或形成时应当对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进行摊销,使用年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第二十一条 学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实物资产全面或局部盘点,核查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对盘点工作中发现的盘盈、盘亏、毁损,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盘盈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规定合理确定资产价值,按权限报批后登记入账。盘亏固定资产,查明原因后按照管理权限审批,调整相关账目,确保固定资产账实相符。
第二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和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综合预算。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调动、离退休、辞职时,其保管、使用的设备需办妥移交手续之后方可办理人事调动等有关手续。
第五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使用包括自用、出租、出借以及对外投资等行为,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事业发展需要。
第二十五条 资产管理处要认真做好自用资产使用管理,经常检查并改善资产使用状况,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耗,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各部门必须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履行岗位责任,按照规程合理使用、管理资产,充分发挥资产效能。资产需要维修、保养、调剂、更新、报废的,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提出。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校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要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不含6个月以内的出租出借事项)的,经市教育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下(房屋建筑物除外)的出租出借事项及6个月以内的出租出借事项,由市教育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校拟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要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利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评估。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和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三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认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房屋构筑物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10万元(以下简称规定限额)以上(含10万元)的其他国有资产的处置,报市财政局审批;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的其他国有资产处置,报市教育局审批。
3.学校占有土地的处置,由教育厅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经省财政厅同意后,按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产权纠纷调处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市财政局申请调解或者裁定。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学校需提出处理意见,经市教育局审核并报市财政局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资产清查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清查是指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国有资产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确定资产权属、确认各项资产的损益,真实反映学校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 我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本级政府部署要求;
(二)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毁损、灭失;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五)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
(六)其他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资产清查结果和涉及资产核实的事项,必须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资产管理处根据审批结果及时调整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财务处进行会计处理。由于资产使用人、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资产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章 资产评估
第三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的;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的;
(三)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四)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五)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必须公开委托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学校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十章 资产报告与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九条 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学校国有资产状况定期做出报告。学校报送的资产统计报告,要真实、准确、完整,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做出分析说明,并对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资产的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四十条 学校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对国有资产实行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我校国有资产基础数据信息库及时录入更新资产管理信息,保证资产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时,做好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与市财政局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联网对接,及时将资产数据及变动信息导入市财政局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利用资产信息管理平台,实施二级国有资产的信息化管理。形成完整严密的账务系统,做到账、卡、物三者一致。
第四十一条 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报告, 对学校固定资产总量、结构、分布进行统计评价和动态管理,整合、盘活学校国有资产。
第十一章 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
第四十三条 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有违反预算管理规定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四条 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浪费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有与上级相关文件相悖的以上级文件为准。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物资设备捐赠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