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规范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程序,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我院的教育改革和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颁发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我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 教代会每届三年或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五条 工会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
一、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二、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三、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可作为代表候选人,在选举时,名额分配到各有关选区参加选举。
四、教职工代表应占全院教职工总数的15%—25%。
五、代表中教师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60%,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25%,女职工和民主党派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第七条教代会代表的选举程序
一、由院工会制定选举代表方案,内容包括:代表人数、组成比例、代表条件、选区划分、名额分配、选举办法等。
二、各选区召开会议,根据分配的名额和条件商定代表候选人名单(候选人名单一般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5),然后按照差额选举的原则,采取无计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候选人当选应获选区全体职工的过半数通过。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资格审查小组或院工会委员会、负责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为当选代表是否符合所规定的条件、是否符合所规定的结构、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审查合格后张榜公布,并将代表登计表存档。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按选区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组),民主选举正、副团(组)长。
第八条代表调动、退休和撤换、增补程序
一、职工代表在任期退休、调出本单位或离岗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二、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并接受选举单位职工监督。代表失去职工信任的,由原选区向院工会提出撤换申请,经同意后,召集原选举单位全体职工开会讨论,允许本人申辩,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撤换的,书面报告院工会同意后,宣布撤销其代表资格。
三、代表出现缺额,应及时补选,补选代表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第九条教代会的列席和特邀代表
一、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和特邀代表。特邀代表一般指有影响的专家、学者、民主党派、离退休老领导及获得较高荣誉称号的职工等,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等。
二、列席和特邀代表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列席和特邀代表经学院有关部门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产生。
第三章 教代会的召开
第十条教代会召开的程序
召开教代会一般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筹备阶段,主要是征集提案,确定大会议题和起草文件
1、成立教代会筹备小组。筹备小组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小组,一般设:秘书组、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提案小组、宣传组、会务组等。
筹备小组一般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组成,党委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工会主席任付组长(或常务主席)。
2、确定大会议题。大会召开前,筹备小组围绕学院的中心工作,针对教学改革、行政管理、后勤服务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提出大会中心议题的建议报党委确定。
3、需提交大会审议的文件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印发职工代表,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
4、工会或筹备小组提出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大会主席团建议名单;拟定会议日程、议程。
5、做好提案征集工作。提案征集是提案工作的基础。教代会召开5日前,提案小组(工会)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并将提案表(见附表)印发给全体代表;提案内容应围绕教代会中心议题及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提案应是一事一案,附议人至少为2人,少于2人的,视为无效,也可以以代表团名义集体提出。
第二阶段:预备会议
预备会议由工会主席主持,全体代表参加通过各类事项,一般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1、听取会议筹备情况的报告。
2、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3、通过大会议程。
4、选举大会主席团。
5、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
6、通过大会其他事项。
经预备会议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后,召开大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和讨论其它有关事项。
第三阶段:正式会议
主要内容包括:
一、听取并审议院长工作报告,讨论并审议学院办学的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学院资金分配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它有关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并通过人事制度改革方案,考核办法,奖惩规定,工资调整方案以及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规章制度,由院长颁布施行。
三、审议决定教职工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事项。
四、审议学院重大建设项目规划方案。
五、提案小组做提案工作报告。
六、各代表小组讨论审议院长工作报告及提交大会审议的其它方案。
召开主席团会议,听取各代表团(组)审议工作报告和方案的意见;大会表决、选举、并宣布结果;换届时通过专门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第四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的行使
第十一条教代会一般行使五项职权,即: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或否决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权;民主推荐选举权。
审议建议权
一、范围:行政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年度工作计划、实行政务、院务公开工作情况、履行合同的报告及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
二、程序
1、教代会召开前,应将会议主要文件提前3天发给职工代表,征求职工意见。
2、教代会对工作报告或方案进行审议,综合各代表团的意见和建议,对报告或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3、教代会对决策的实施作出大会决议。
审议通过或否决
一、范围:人事制度、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与职工密切相关的规章制度的制定,集体合同草案。
二、程序:
1、上述范围内的有关方案,工会要参与拟定。
2、在教代会召开前3天应将方案送交职工代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
3、教代会对上述方案进行审议,并做出通过或否决决议,通过的方案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被否决的方案,如行政领导认为有必要,可经修改后再次提交教代会审查。
4、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如需作出修改、变更或废除时,须重新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
审议决定权
一、范围:福利费管理使用方案及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二、程序
1、方案须在教代会召开前3天印发职工代表,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2、有关部门根据征集的意见和建议,吸收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人员参与修改完善。
3、教代会审议方案并作出决定,由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4、审议决定的方案,如需修改、变更或废除时,应重新提交教代会审议决定,行政领导如对教代会决定的方案有不同意见,可提请复议,如被否决,应按教代会的决议办理。
评议监督权
一、范围:监督评议中层以上领导干部
二、程序
1、在党委领导下,工会会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代表组成的民主评议领导小组,领导民主评议的全过程。
2、民主评议干部每年进行一次,可结合领导干部年度述职进行。
3、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分别向所在部门教代会提出述职报告。
4、职工代表根据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和岗位责任全面评议干部的德、能、勤、绩,在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民主测评。
5、民主评议领导小组对评议意见进行归纳、汇总、写出评语,如必要可提出对干部的奖惩,任免建议。
6、民主评议领导小组将评议结果向党委书记或上级干部主管部门汇报,由党委书记或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向被评议干部通报情况,对其进行鼓励和教育。
第五章 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处理
第十二条教代会闭会期间急需解决问题的处理程序。
一、对涉及面广、与职工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经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教工代表提议,应当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
二、召开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由工会负责召集教工代表大会代表团(组)长,各专门小组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会议确定的问题,需提请下次教代会确认。根据会议内容及需要,可邀请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教代会提案的处理和落实
一、提案审议,各代表团(组)初审后,由提案小组根据规定程序和提案要求,对符合立案的应当立案。对有争议的提案,应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二、提案移交。由提案小组(工会)负责制定立案提案转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并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
三、提案落实。承办部门在接到提案后一般在半个月内作出解答或提出处理意见,对于条件不具备或近期内确定不能办理的提案,有关领导和部门要做出解释,立案提案处理意见和落实情况要反馈给提案人。
四、检查、催办。提案小组或工会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督促。
五、提案登记。立案的提案应分类登记,提案表及处理情况记录由工会存档,并在下次教代会大会上,向代表汇报立案的处理情况。
六、提案小组的奖惩。为鼓励代表和职工多提提案,不断提高提案的质量,鼓励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提案的处理及落实工作,对优秀提案和落实提案最佳部门给予适当奖励,对办理提案不认真,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部门负责人,有权提出质询,严重者建议党委、行政给予批评乃至处分。
第十四条教代会档案资料管理
一、建档、存档范围:
职工代表、主席团成员、执委会、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名单;教代会有关文件、讲话、报告、决议、决定总结及音像资料等;提案表及处理结果记录;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及专门工作小组重要活动记录等。
二、档案资料由工会负责保存。
2012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