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精神,进一步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要求职业院校教师每年至少1个月在企业或实训基地实训,落实教师5年一周期的全员轮训制度,同时也为规范教师到企业参加实践活动,有效利用社会资源,提高专业教师的实践技能,全面推进我院“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更好的实现培养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目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实践锻炼目的
全面落实教师到企业实践锻炼活动,是进一步加强我院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升教师素质、优化教师队伍、改善教师结构、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目标的根本要求。通过开展到企业实践锻炼,促进教师系统地掌握本专业技术流程、专业前沿知识、行业动态及岗位技能要求,不断提高教师生产实践、科技开发和教育教学能力,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人才保障。
二、实践锻炼对象及基本要求
1.实践锻炼对象:承担专业(含专业基础课)课教学任务的所有教师;鼓励其他人员积极参加。
2.实践锻炼基本要求:职业院校教师每年至少1个月在企业或实训基地实训,落实教师5年一周期的全员轮训制度。
三、实践锻炼主要内容
1.专业课教师要求:到企业要深入生产或服务一线,采取顶岗实践、工作实习、国(境)外带学生实习等形式,与调查研究相结合,详细了解行业企业的生产方式、业务流程,熟悉企业相关岗位职责、操作规范、用人标准及管理制度等具体内容;学习所授专业课程在生产实践中应用的新知识、新技能、新工艺、新方法等;结合企业的生产实际和用人标准,不断完善教学设计方案,改进教学方法,切实加强职业院校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
2.公共课教师及其他教职员工:要根据所授课程服务专业方向到企业实践锻炼,采取顶岗实践、工作实习、国(境)外带学生实习等形式,熟悉企业的生产情况及其对职业教育的需求,以就业为导向参与学院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育教学研究及管理工作。
3.特殊情况:根据学校工作安排,从事扶贫、督查、帮扶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学习期间在职称评聘中,脱产学习超过6个月的视为满足企业实践条件、
深入到其他单位或部门挂职等1个月以上的教职员工,按同等时间视为具有企业实践锻炼经历。
四、实践锻炼的形式、时间及地点
坚持“分期分批、统筹规划”,结合教育教学实际,根据各二级学院(部)需求及教师个人成长需求,分批次、有计划地逐期派出。
1.锻炼形式:假期锻炼与脱产锻炼。教师在寒、暑假期间可个人申请或部门派出到企业实践锻炼;学期无课教师可根据实际需求酌情派出。
2.锻炼时间:专业课教师平均每年应不至少1个月(连续进行)时间在企业或实训基地进行实践锻炼。
3.锻炼地点:原则上安排教师到与本部门或学校签订校企合作协议的企业进行实践,同时积极鼓励教师到国(境)外行业企业进行实践锻炼。
五、实践锻炼的组织管理
对教师到企业实践锻炼采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实行校、系(二级学院)部二级管理。
1.制定计划:各部门根据教学需要,制定本部门教师到行业企业实践锻炼计划,同时负责落实参加实践锻炼的人员、时间、企业等相关事宜。对于拟安排到企业实践锻炼的教师,要提出具体明确的实践锻炼目标。
2.填写申请:对于各部门拟派出到企业实践锻炼或个人申请到企业实践锻炼的教师,均由本人填写《河北旅游职业学院教师下企业实践锻炼审批表》(一式二份或电子),部门负责审批,教学督导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备案,锻炼时间超过1个月以上的由主管教学校长审批。
3.期间总结:教师下企业实践锻炼期间,必须严格要求自己,尊重企业文化,保守商业机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实践单位有关制度和纪律,每周需填写《河北旅游职业学院阶段性实践锻炼工作总结》,以备检查和考核使用。
4.结束鉴定:教师下企业实践锻炼结束后,需填写《河北旅游职业学院教师下企业实践锻炼鉴定表》(一式二份)(主要撰写实践锻炼的时间、内容、岗位、方法步骤、主要收获及体会、企业评价等,不少于2000字);若有形成项目成果的(主要是调研报告、论文等),可提供企业等相关部门鉴定证书。
5.实践监管: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下企业实践锻炼教师的过程管理,如实地检查或电话查访、组织阶段性汇报等。教学督导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等职能部门,将对企业实践锻炼教师进行不定期督查,抽查期间2次未到岗,视为未按时进行实践,取消本次实践资格,并通报给各部门,以确保实践锻炼效果和任务目标的完成。
6.锻炼考核:教师下企业实践锻炼期间的表现及效果,纳入教师教学工作年度考核,并作为职称评聘的条件之一;对流于形式、没有达到下企业实践锻炼效果的教师,将不予认定完成企业实践锻炼。
7.锻炼结束:实践结束后,将上述2、3、4中的各填报表交部门及教学督导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各一份备案。
六、教师企业实践锻炼期间的待遇
根据学院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分配办法规定执行。
七、其他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本办法由教学督导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河北旅游职业学院
202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