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旅院字〔2016〕44号 签发人:汤云航
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院学风建设,维护学术声誉,规范学术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及《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强化学风建设责任实行通报问责机制的通知》(教党函〔2016〕24号)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院所有在编教职工、正式注册的学生,以及以“河北旅游职业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人员等。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三条 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遵守规范性法律文件、社会公德,并自觉遵守以下学术规范:
(一)学术研究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引证的公认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时,应注明转引出处。
(二)合作研究成果的署名和责任认定。合作研究成果应按照参与者所做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合同约定的除外;合作研究的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均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三)客观公正地评价研究成果。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全面掌握国内外资料、数据基础上,进行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四)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应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五)对于在国家相关部门立项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论证完成后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新闻媒体等公开公布。
(六)在科研及相关活动中牢固树立保密意识,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条 不得有下列学术不端的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篡改他人学术成果,剽窃、篡改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违反职业道德利用他人重要的学术知识、假设、学说或者研究计划等行为。
(二)伪造、拼凑、篡改科学研究实验数据、结论、注释或文献资料: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故意作出虚假的陈述,捏造、拼凑,故意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注释,故意改动原始文字记录和图片等行为,但在解释或判断数据时的诚实性差异除外。
(三)伪造学术经历:在职级职务晋升、岗位聘任、资历评定及申报科研项目等过程中,在填写有关个人简历信息及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个人受教育经历、专门的学术研究经历,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经历证明材料等行为。
(四)伪造学术业绩:在职级职务晋升、岗位聘任、资历评定及申报科研项目等过程中,提交虚假业绩材料的行为。
(五)故意一稿多投并重复发表,重复或变相重复立项,重复或变相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等行为:将同一研究项目在同一层面重复立项,将同一研究成果提交多个出版机构或提交多个出版物发表,将本质上相同的研究成果改头换面发表。
(六)未如实反映科研成果:虚报科研成果,或重复申请同级同类奖项,或随意提高成果的学术档次,在出版成果时不如实注明著、编著、编、译编、编译等行为。
(七)不当或盗用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署名或擅自改动署名顺序,或将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排除在学术成果的署名人之外;未经本人同意盗用其署名的行为。
(八)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成果价值;未按照有关规定或学科管理惯例经过有关专家严格论证,或未经相关组织机构的学术论证,擅自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炒作研究成果,谋取个人或单位的不正当利益。
(九)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对外泄露应保密学术事项。
(十)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包括授意(或指导教师默许其指导对象)、指使、协助、包庇(包括明知学生在毕业论文或公开发表的论文中有抄袭行为而不指出)他人进行有违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在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骗取经费、装备和其他支持条件等科研资源;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研究活动等行为。
第四章 调查认定程序
第五条 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为学院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调查、评判机构,负责审议学院在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规范,分析和研究学院在学术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调查、评议和仲裁校内知识产权纠纷、学术失范行为等学术道德相关的事项。学风建设办公室挂靠科研处,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第七条 举报人应该采用真实身份、实名举报,学院对举报人身份保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要材料翔实、证据充分,举报材料可以采用书面、音像资料等形式。
第八条 举报人应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对待举报。举报人不负责任,捏造、伪造事实甚至假借举报诬告陷害、打击报复他人等情况,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撤职、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应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 启动调查程序应该满足下述条件之一:
(一)有确凿证据的举报材料;
(二)课题组内部或论文(成果)的署名合作人员提供有事实依据的举报材料。
第十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认定严格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风建设办公室接到举报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学术委员会主任会,并由学风建设办公室组织3~5人的专家组,秉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采用听证会、技术鉴定、查核原始数据及记录、重复实验等多种方式开展独立调查取证。
(二)对正式启动调查程序的举报,学风建设办公室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当事人。
(三)专家组给出调查结论后的10个工作日内,院学风建设办公室要将调查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并报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四)当事人对调查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书面通知1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风建设办公室提出书面复议申请,详细注明复议的理由和要求。
(五)院学风建设办公室应在接到复议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将复议结果通知当事人。
(六)复议决定是学院的最终决定。
第十一条 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由院学风建设办公室上报学院批准后发布。
第十二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相关权益。调查机构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随意公开有关情况。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十三条 学院学风建设办公室根据专家的意见对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个人或单位视其行为和情节,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一)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名誉权的个人或单位,依照我国的《刑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专利法》和《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对于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院工作人员,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对于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教师,实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根据情节轻重,一至三年内不得参加学校的岗位聘用、培训进修和评优奖励等。
(四)对于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学院学风建设办公室的处理建议,形成处理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下达正式处分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一份。
第十五条 被举报人或当事人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进行申诉,但申诉期内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学院现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由院学风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河北旅游职业学院
2016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