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
标准
及期限
| 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3年
| 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即9600元。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等
| 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中央财政75%贴息、地方财政25%贴息。对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人均不超过10万元、总额度不超过40万元确定贷款规模
| 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 最高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的2/3,期限不超过2年,政策审批期限截至2015年底
| 一次性给予每人5000元
| 创办3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100平米以下的每年不超过2000元,100平米及以上的每年不超过30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 每人每月300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 补贴金额根据其当年从业人员人均房租物业费金额及从业人员中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人数确定,年度人均房租物业补贴最高不超过2500元,总计不超过20万元。年度从业人员补贴人数范围以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三个月为准。水电费补贴按创业项目实际发生的数额最多不超过一半。房租物业补贴和水电费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
| 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即5200元
| 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25%)
| 每招用1名高校毕业生给予1000元,政策审批期限截至2015年底
| 按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费部分以及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政策审批期限截至2015年底
| 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按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含个人缴费部分,补贴期限除对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延长至退休外,其余期限不超过3年
| 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按其为就业困难 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含个人缴费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 申报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不超过实际缴费2/3补贴。补贴期限除对首次申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延长至退休外,其余期限不超过3年
| 公益性岗位补贴按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不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给予(非全日制的可按工作时间适当减少岗位补贴)
| 用人单位是行政事业单位的,每月补贴原则上最高不超过800元;商贸类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的,每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元(其中服务型企业吸纳公益性质的岗位可参照行政事业单位标准);属于其他企业的不给予岗位补贴(特殊情况招用岗位有公益性质的补贴最高每月240)
| 每人1000元
| 每月按当地失业保险金的90%补助,期限6个月
| 学期2年,省财政补助725元、市财政补助725元(学杂费),教育厅补助2300元,总计每人补贴3750元
| 对应缴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补助
| 按实际培训课时,每人每课时5-8元,每人补贴额最高不超过2200元
| 按实际培训课时,每人每课时5-8元,补贴额最高不超过2200元的50%,即不超过1100元。
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开展岗前培训的,可按实际培训课时给予全额培训补贴,即不超过2200元
| 培训不低于10天,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200元
| 每人最高不超过当地技工学校相同培训时间的学费实际收费标准。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在其受训期间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由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按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标准确定
| 按照定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收费标准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冀价行费【2013】53号文件和省物价局备案的收费标准
| 每人最高不超过120元
| 县外省内输出每人100元、省外输出每人200元、境外输出每人500元
| 原则上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基本生活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其中就业资金给予300元,失业保险补贴其余
| 帮扶1人成功创业一次性给予2000元
| 县级以上政府可安排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用于对下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其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具体包括计算机及网路硬件、软件购置以及开发应用支出)给予补助
| 每个市县奖补100万元;每个社区奖补不超过1万元
| 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奖补办法,奖补资金数额与上年度当地财政新增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数量和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数额情况挂钩
| 按入驻基地(园区)的创业项目数量及孵化效果,给予每家不超过100万的奖补资金
| 对当年省认定的培训输出基地给予一次性50万元至100万元的奖补
| 乡镇级新建项目12万元,改扩建项目6万元
|
适用
对象及条件
|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高校毕业生
|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
具体包括:1.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 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 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进城创业农村劳动者、完全失去土地和就地转移创业的农民从事个体经营、网络创业以及创办小微企业
| 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因化解过剩产能和治理大气污染涉及企业失业人员,初次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小微企业
|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市户籍)申报灵活就业,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的。
| 毕业生2年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网络创业就业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需达到以下标准:卖家信用积分1000分以上,好评率(好评数与交易数的百分比)98%以上。
|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初次创办的小微型企业(不包括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实训)基地的)
|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和职业院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已创业的小微企业主参加创业培训后到创业实训基地安排实训
| 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实训)基地的创业项目
|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1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人员达到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科技型小微企业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达到规定比例的
| 市域内中小微型企业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毕业2年内(包括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市户籍)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新增岗位招用者指该企业上一年度没有招用过的人员
| 市域内中小微型企业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毕业2年内(包括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市户籍)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就业困难人员安置在公益性岗位的
| 就业困难人员被用人单位吸纳的
| 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灵活就业的
| 就业困难人员安置在公益性岗位的
| 就业困难人员被用人单位吸纳,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年度的所在家庭享受城乡低保和残疾毕业生
| 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当年未就业并进行失业登记的
| 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特困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初高中毕业生
| 经认定的国有困难企业中的困难下岗职工。对其应缴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补助
|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学年内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技能培训。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
| 企业新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学年内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到培训机构培训的
|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学年内高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小微企业主参加创业培训。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
| 城乡应届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
|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学年内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企业新招用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每人只能享受一次鉴定补贴
|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经免费职业中介服务实现就业,并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
| 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先按补贴标准的60%将资金拨付申请机构,履行1年劳动合同期满后,再按补贴标准补足差额
| 择业期内高校毕业生中符合见习条件的
| 帮助创业者成功创业,且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并带动2人以上就业。
| 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作为就业专项资金的组成部分,必须单独安排、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不得与其他就业专项资金相互调剂使用
| 认真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超额完成各项就业创业目标任务,当地财政预算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和创业扶持资金,有效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平台作用,扎实做好劳动力资源信息管理服务,统筹促进城乡就业创业,优化就业创业环境,服务当地经济发展实绩突出
| 当年当地财政新安排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数量较多
| 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孵化基地利用率年均不低于90%;孵化实体年均不少于30家或基地内带动就业人数不少于200人;有专门的管理服务人员和健全的管理制度,积极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创业指导、手续代办和跟踪服务等创业孵化服务;基地运营良好,孵化成功率高,社会效益显著,在全省具有较强的示范性
| 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下达的任务,年培训、输出5000名以上合格家政服务员
| 各市县申报,省厅组织考核验收合格后奖补
|
文件
依据
| 冀政[2010]79号
冀政[2011]111号
| 财税[2014]34号
财税[2014]39号
冀人社发[2014]21号
冀财税[2014]46号
| 冀政[2011]111号
冀人社发[2012]27号
财金[2013]84号
冀财社[2013]127号
| 冀办发[2014]16号
冀人社字[2014]212号
| 承人社[2013]92号
| 承人社[2013]92号
| 承人社[2013]92号
| 冀办发[2014]16号
冀人社字[2014]212号
| 承人社[2013]92号
| 财税[2014]39号
冀财税[2014]46号
| 冀政[2011]111号
冀人社发[2012]27号
财金[2013]84号
冀财社[2013]127号
冀人社发[2014]21号
| 承人社[2013]92号
| 承人社[2013]92号
| 冀政[2011]111号
冀财社[2011]154号 承人社[2010]29号
| 冀政[2011]111号
冀财社[2011]154号 承人社[2013]72号
| 冀政[2011]111号
冀财社[2011]154号 财社[2011]64号 承人社[2013]72号
| 冀政[2011]111号
冀财社[2011]154号承人社[2010]29号 承人社[2013]72号
| 冀政[2011]111号
冀财社[2011]154号 承人社[2013]72号
| 冀人社字[2013]220号
| 冀政[2007]58号
冀劳[2007]55号
| 冀政[2007]58号
冀财社[2011]154号承人社[2014]50号
| 人社部发[2012]36号
冀人社发[2012]53号
| 冀财社[2011]154号承人社[2013]92号
| 冀财社[2011]154号
冀人社字[2012]384号
| 冀财社[2011]154号
冀人社字[2011]212号 承人社[2013]92号
| 冀财社[2011]154号承人社[2013]72号
| 冀财社[2011]154号
| 冀财社[2011]154号
| 冀财社[2011]154号
| 冀政[2011]111号
冀财社[2011]154号
| 冀办发[2014]16号
冀人社字[2014]212号
| 冀财社[2011]154号
| 冀办发[2014]16号
冀人社字[2014]212号
| 冀办发[2014]16号
冀人社字[2014]212号
| 冀办发[2014]16号
冀人社字[2014]212号
| 冀政办[2014]1号
| 冀人社字[2014]123号 承人社字[2014]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