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促进就业创业实施细则

时间:2018-04-28  点击数:

为认真贯彻落实《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承市政办字[2013]165号)和《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13]2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中小微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市域内中小微型企业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毕业2年内(包括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市户籍)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新增岗位招用者指该企业上一年度没有招用过的人员。

(二)补贴标准:每招用1名高校毕业生给予1000元,政策审批期限截至2015年底。

(三)申报材料: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新增就业补贴审核认定表》(见附表1)、新增岗位招用高校毕业生名册(见附表2)及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上年及本年《职工工资表》(需盖章)、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企业为这部分人员缴费凭单、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县以上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的中小型微型企业证明材料原件。

(四)补贴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每半年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新增就业补贴,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公示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银行开立的账户,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关于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市域内中小微型企业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毕业2年内(包括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市户籍)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补贴标准:按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费部分以及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政策审批期限截至2015年底。

(三)申报材料: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认定表》(见附表3)、新增岗位招用高校毕业生名册(见附表2)及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上年及本年《职工工资表》(需盖章)、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企业为这部分人员缴费凭单、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县以上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的中小型微型企业证明材料原件。

(四)补贴流程: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小型微型企业可按季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材料。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公示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银行开立的账户,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三、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市户籍)申报灵活就业,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的。

(二)补贴标准:按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由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告,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政策审批期限截至2015年底。

(三)申报材料:《灵活就业补贴审核认定表》(见附表4)、由本人签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盖章确认的、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单位、岗位、地址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缴费凭单、个人银行账户。

(四)补贴流程: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告的日期向当地劳动保障事务站申请。由社区和劳动保障事务站进行初审并公示,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审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存折或银行卡)。

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一次性补助

(一)补贴对象: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市户籍),自主创业(含网络创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初次领取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网络创业就业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需达到以下标准:卖家信用积分1000分以上,好评率(好评数与交易数的百分比)98%以上。

(二)补贴标准:每人5000元。

(三)申报材料:《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审核认定表》(见附表5)、申请者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网络创业的需提供相关证据)、个人银行账户。

(四)补贴流程: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可随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五、小微型企业的租金补贴

(一)补贴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初次创办的小微型企业(不包括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实训)基地的)。

(二)补贴标准:创办3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100平米以下的每年不超过2000元,100平米及以上的每年不超过30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申报材料:《租金补贴审核认定表》(见附表6)、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场地或店辅租赁合同复印件、租金缴纳收据、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县以上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的小型微型企业证明材料原件等。

(四)补贴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租金补贴,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六、入驻创业园区项目的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

(一)补贴对象: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实训)基地的创业项目。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实训)基地和入驻的创业项目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承德市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实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见附件2)认定。

(二)补贴标准:房租物业补贴标准以创业项目实际发生的金额为限,补贴金额根据其当年从业人员人均房租物业费金额及从业人员中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人数确定,年度人均房租物业补贴最高不超过2500元,总计不超过20万元。年度从业人员补贴人数范围以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三个月为准。水电费补贴按创业项目实际发生的数额最多不超过一半。房租物业补贴和水电费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

(三)申报材料:《申请入驻创业园区(基地)项目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审核认定表》(见附表7)、创业项目名册(见附表8)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或入驻创业园区协议复印件、创业项目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

(四)补贴流程: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可由所在创业园区或创业孵化(实训)基地每半年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创业指导中心)申请一次,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创业指导中心)初审,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公示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创业项目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七、调整职业培训补贴标准

从2013年起,将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政策期限调整为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

(一)补贴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四类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免费的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指就业技能补贴和创业补贴,培训期限最长12个月。

(二)补贴标准:就业技能培训每课时5-8元(按培训工种确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200元;创业培训不低于10天,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200元;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最高不超过当地技工学校相同培训时间的学费实际收费标准。

对四类人员参加培训后,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创业培训应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取得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企业新录用的四类人员,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最高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对企业给予定额职业培训补贴。

对劳动预备制培训实行专项管理,对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在其受训期间给予生活费补贴,并根据其受训时间长短发放。补贴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按每生每月150元补贴。

(三)申报材料:《职业培训补贴审核认定表》、培训监管机构出具的《职业培训监管情况表》、申请培训补贴人员名册、免费培训协议书、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创业培训应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下同)复印件、就业或创业证明材料(就业以劳动合同或进行就业登记的灵活就业证明,创业培训以营业执照为就业证明,下同)、个人银行账户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

对个人申领职业培训补贴有困难的,可由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必须与申请人签订免费培训协议书,并按签订免费协议书人数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1至2个学期劳动预备制培训的,由技工院校代为申请,技工院校必须与申请人签订免费培训协议书。技工院校可按签订免费协议书人数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对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的申请材料,除前款所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材料外,还应附初(高)中毕业证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等凭证材料。

企业岗前培训采取先备案后补贴的方式。企业开展岗前培训前,需将培训计划大纲、培训人员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同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新录用人员劳动合同履行期满6个月后,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企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材料应附:《企业岗前培训补贴审核认定表》、培训监管机构出具的《培训监管情况表》、培训人员名册及其《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经本人签字的第6个月的工资单复印件、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等凭证材料。

(四)补贴流程: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劳动预备制培训实行申报制,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开班后要实行动态管理,按月上报参加培训人员情况。生活费补贴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月直接拨付学员本人。

八、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

将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调整为,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有就业愿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登记失业人员:

1、符合“4050”(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

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成员;

4、长期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1年以上的;

5、连续失业1年以上(从登记失业之日起,在就业服务机构每季度登记一次),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非因本人意愿3次未实现就业的;

6、持有《残疾证》人员且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

7、家庭经济困难的大中专毕业生(享受城镇低保或农村低保户家庭)且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

8、完全失去土地且失业一年以上(从登记失业之日起,在就业服务机构每季度登记一次),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非因本人意愿3次未实现就业的;

对提供虚假材料,或故意隐瞒已就业事实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服务机构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3年内不得认定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及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取消其就业困难认定:

(1)被企业(单位)录用,或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已批准正在享受就业优惠政策的除外);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

(3)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

(4)超过法定劳动年龄或死亡的;

(5)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6)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8)终止就业要求或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9)连续6个月以上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是指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同项扶持政策累计不超过3年,享受某项扶持政策期满后,仍可以继续享受其它就业扶持政策。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相关补贴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审核基本材料后,要通过全省统一的《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信息管理系统》核验,并认真落实公示制度,凡补贴拨付,应当在审核地场所和补贴受益人所在地公共场所公示,有效防止虚报冒领和重复申领问题的发生。

新增就业补贴审核认定表

申请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代码


申请时间


企业类型


负 责 人


经营范围


开办时间


营业执照号


税务登记证号


企业开户银行


账 号


企业地址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申请人数

申请新增就

业补贴金额

千元

人力资

源社会

保障部

门意见

(章)

年 月 日

财政部

门意见

(章)

年 月 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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